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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3方面涉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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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支持力度有限,在一些领域甚至存在制度空白。

 

一、债务重组政策不够完善

破产重整案件常常伴随债务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业务又会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应当依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难度比较大。

 

死欠核销的规定缺位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死欠核销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终结后的注销企业。2007年施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关于重整企业依法不予清偿的部分(主要是滞纳金和罚款)能否办理死欠核销,相关文件没有规定。

 

信用修复难度较大

根据规定,破产重整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的信用修复待遇。但是,由于相关文件关于修复条件的表述是“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明确此处的“法”是指企业破产法还是税法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滞纳金只需要按照普通债权清偿率清偿罚款作为劣后债权通常不予清偿,而按照税法规定,滞纳金和罚款都要全额清偿。

税收征管系统也没有区别设置,实践中重整企业与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难度较大。


 

——摘自:2025年8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原文《破产法可以为经营失败的企业家做点什么》,作者:徐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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