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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3方面涉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7
破产重整制度的支持力度有限,在一些领域甚至存在制度空白。
一、债务重组政策不够完善
破产重整案件常常伴随债务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业务又会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应当依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难度比较大。
二、死欠核销的规定缺位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死欠核销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终结后的注销企业。2007年施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关于重整企业依法不予清偿的部分(主要是滞纳金和罚款)能否办理死欠核销,相关文件没有规定。
三、信用修复难度较大
根据规定,破产重整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的信用修复待遇。但是,由于相关文件关于修复条件的表述是“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明确此处的“法”是指企业破产法还是税法。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滞纳金只需要按照普通债权清偿率清偿,罚款作为劣后债权通常不予清偿,而按照税法规定,滞纳金和罚款都要全额清偿。
税收征管系统也没有区别设置,实践中重整企业与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难度较大。
——摘自:2025年8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原文《破产法可以为经营失败的企业家做点什么》,作者:徐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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