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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释义: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一):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6]77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确认时点
参见:转让财产的相关规定
附注一: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
【典型案例:四川HZ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偷税案——2018年,PH公司免除Hz公司8635.32万元债务,Hz公司未对该收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附注二:未来支出补偿款——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附注三: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款)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