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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3.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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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税收问答:事业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释义:政府性基金,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二、企业缴纳的

一)符合规定的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1:石油特别收益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税总函〔2015〕21号

 

二)不符合规定的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企业收取的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二款)

2.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款)

 

附注:宣传提纲

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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