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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5.4.2.1 存货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存货使用和销售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释义: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增加了个别计价法
企业可以在上述三种方法中任意选择一种,但是一经选定某种计价方法后,就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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