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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5.4.2.3.4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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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修理支出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二、改建支出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二)摊销

1、提足折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附注(一):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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