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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
【税收案例: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不涉农”风险】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
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三款)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二条)
二、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损失部分的处理
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一条)
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二条)
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三条)
(二)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的处理
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四条)
三、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额代偿债务形成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不得按照你局提出的“在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前先按其代偿金额的70%确认为担保损失,并准予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其余损失待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后再予税前扣除”的建议执行。
四、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1.扣除条件
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一款)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停止扣除的情形
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1.扣除情形
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一款)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2.扣除期限
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二款)
3.分公司的扣除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特别风险准备金与其他准备金的衔接
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7〕307号第三条)
(四)损失收回
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外币折算
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