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4.2.11 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政策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二、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三、禁用行业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