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9.2.3.2 国企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字体:    打印本页

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6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财税[2019]6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财税[2019]62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一):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

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9]62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适用条件

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9]62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财税[2019]6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财税[2019]6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财税[2019]6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财税[2019]62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资料备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将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财税[2019]62号第三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9]62号第四条)

 

附注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资产处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

     

(二)资料留存备查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二条)

 

(三)适用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