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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此种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披露,由此警示无论如何精心“包装”,税收违法行为终将被依法查处,妄图借助注销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注定难以得逞。
“逃逸式”注销绝非逃避税收责任的“避风港”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活跃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却利用注销登记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快速完成注销登记,企图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也明确,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清晰表明,企业注销仅终止其经营资格,但其违法事实与纳税义务并不因登记注销而灭失。
临沂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吴作凤指出,企业试图以“注销登记”切断责任链条,实则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读。个别企业“注销就能躲责”的侥幸心理,恰恰暴露了对税收法治的认知缺陷。法律的刚性在于,任何通过“虚假”注销、“逃逸式”注销等手段规避追责的行为,最终都会因资金流向可溯、违法痕迹可查而被戳破,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依法查处“逃逸式”注销有助于建立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从税法本质看,偷税行为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一旦成立,即构成对国家税收的侵害。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责不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注销”绝非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这意味着,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前提,是依法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公布的这两起案件,都是企业隐匿所得偷逃税款,没有完成纳税义务就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纳税责任,最终都被依法恢复登记,从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逃逸式”注销偷税行为危害极大,是一种恶意、严重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任何试图通过注销“换壳逃责”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
葛玉御表示,面对利用“逃逸式”注销企图逃避缴纳税款的不法行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强化协同治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将有效震慑违法分子,也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他还补充到,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对部分货物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等税费。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心思”,出口应征税货物却逃避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也充分向社会传递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明确态度。
诚信合规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过硬账”
税务部门对违规注销行为的依法查处,也明确向社会传递出:诚信纳税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经营主体的“必修课”;合规经营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行稳致远的“护身符”。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诚信合规是长远发展的基石。在市场竞争中,任何试图通过偷逃税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都是饮鸩止渴。从短期看,“逃逸式”注销或许暂时能逃避缴纳税款,但一旦被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并处罚款,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责,对个人和企业后续发展都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从长远看,唯有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能积累市场信誉,赢得合作伙伴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葛玉御指出,部门协同治税的思路越来越清晰,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放弃“注销跑路就可以逃避纳税”的幻想,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决策的每一个环节,这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
——来源:2025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