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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3.2 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
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
[总局解读: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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