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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3.3 其他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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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详见: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计税

 

三、商业健康保险

详见:

 

四、个人养老金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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