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个人所得税
4.2.3.3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字体:    打印本页


要点.png


导图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式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

 

二、税务报备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二条)

 

三、税务处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三条)

【思考:如未报送,可否“首违不罚”?——参见:《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3项】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四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