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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个人所得税
4.2.5.2.2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4号第二条)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
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
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五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第3条、第4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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