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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5.2.4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政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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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财税〔2020〕32号第一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0〕32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间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0〕32号第三条)

 

(三)清单管理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财税〔2020〕32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税〔2020〕32号第五条)

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税〔20254 

(五)执行规定

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24号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现就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财税〔2024〕12号第一条)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4〕12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点

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4〕12号第三条)

 

(三)实施范围

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发展规划》中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财税〔2024〕12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4〕12号第五条)

 

(五)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5〕3号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财税〔2024〕5号第一条)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4〕5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点

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4〕5号第三条)

 

(三)实施范围

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

财税〔2024〕5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4〕5号第五条)

 

(五)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的通知——深财规〔2025〕2号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3〕34号第一条)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23〕34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点

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3〕34号第三条)

 

(三)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财税〔2023〕34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3〕34号第五条)

 

(五)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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