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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实质审查辨别造作伤,避免冤错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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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  食指骨折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造作伤  诬告陷害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故意伤害案),男,1995年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某乙(诬告陷害案),男,1989年12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孙某某(诬告陷害案),男,1990年11月出生,农民。

2021年9月16日零时许,在天津市蓟州区某村附近公路上,村民张某甲以超载、扰民为由阻拦张某乙名下的大货车从该村旁通行,张某乙得知情况后,与朋友孙某某一同到场进行调解。期间,张某乙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经现场人员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时,现场证人证实张某乙因头痛难忍,已由孙某某驾车带离现场就医。民警赶往医院后,发现张某乙手部已治疗包扎完毕,张某乙及孙某某均称系张某甲将张某乙右手食指打伤。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后,一直否认殴打张某乙,并称自己耳鼻部被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乙右手食指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甲右耳、鼻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3年1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下简称“蓟州区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张某乙的伤情系造作伤,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乙、孙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2024年3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以张某乙、孙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移送蓟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4月18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乙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甲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审查证据,发现案件疑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张某甲称未实施殴打行为的辩解与张某乙自称被张某甲拳打脚踢致伤的陈述之间存在矛盾。由于案发现场偏僻无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承办检察官围绕张某乙致伤成因全面审查在案证据。通过开展讯问、重点审查病历材料及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对比分析言词证据,发现案件存在若干疑点:一是张某乙离开案发现场时称头部受伤,但鉴定意见显示食指骨折。二是病历材料记载张某乙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但张某甲手脚部位没有与他人击打接触痕迹。三是张某乙称从案发现场离开后即前往医院就医,但就诊记录显示其迟延到达医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聚焦案件细节,围绕案件矛盾焦点,明确将收集、补强致伤成因证据作为补查重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一是调取前科记录发现,张某乙曾因聚众斗殴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反侦查意识。二是再次询问张某乙,其关于损伤击打方式的陈述存在变化,最初称系拳头击打致伤,后又称是脚踢踹所致。三是结合车辆行驶轨迹信息、民警现场执法视频、医院急诊大厅监控视频等证据实地走访现场,还原案发后张某乙乘车就医路线,印证张某乙存在迟延就医的情况。

(三)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还原案件事实。围绕关键证据,办案部门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对损伤形成过程及致伤物特征等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一是从损伤形态看,张某乙食指粉碎性骨折,徒手击打难以形成,与张某乙陈述被拳打脚踢相矛盾。二是从外力作用方式看,张某乙伤情由直接钝性外力(钝器击打)所致,而张某甲未使用工具且脚穿软底拖鞋、手脚均无外伤,结合逻辑及经验法则判断,不符合外力作用规律。三是从伤情新旧程度看,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基础材料证实损伤系新鲜伤。综上,经专门审查发现张某乙陈述的致伤成因与在案技术性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其伤情存在造作可能。

(四)强化侦查监督,精准追诉犯罪。围绕案件证据矛盾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侦查取证意见,会同公安机关制定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及提纲,促使孙某某、张某乙先后如实供述了二人合谋陷害张某甲,由孙某某使用金属扳手击打张某乙右手食指致伤事实,经查,张某乙右手食指骨折系造作伤。公安机关对张某乙、孙某某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张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典型意义】

(一)加强对致伤成因的实质审查,准确辨别认定造作伤。准确判断致伤成因是高质效办理伤害类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影响罪与非罪、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要注重在对供述、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疑点问题的实质审查,通过审查就医及时性、成伤机制等甄别造作伤,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夯实证据体系。

(二)通过委托开展专门审查,合力破解专业技术性难题。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及时委托对鉴定意见等关键技术性证据开展专门审查。通过审查损伤形态、损伤分布、损伤程度、损伤机制,结合外力的作用方式、损伤发生的生物力学机制等,综合分析判断损伤是否为同一致伤工具形成、损伤是否自身不能形成、损伤形态是否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具有试切创口等典型造作伤特征。

(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故意形成造作伤并向司法机关控告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刑事责任,确保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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