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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耕地占用税
1.2 纳税人的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4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一:落实私房政策占用耕地建房的纳税人
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1987)财农字第31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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