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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4.3 复垦后的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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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占用复垦退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非农建设复垦退税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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