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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4.2.1.8 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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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4〕1号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90号第一条)

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90号第二条)

 

(二)核算要求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90号第三条)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税〔2011〕90号第三条)

 

三、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第一条)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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