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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财税〔2003〕141号第三条)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财税〔2003〕141号第四条)
(二)主要概念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3〕141号第一条)
(三)执行日期及衔接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一款)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四条)
附注(一):执行日期、追溯适用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七条)
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一)政策内容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款)
(二)主要概念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续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财税[2001]10号第二条)
(三)适用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其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法规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第一条)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法规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财税[2001]10号第四条)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法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财税[2001]1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