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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深挖举报线索,查处一起超市经营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采取拆分收入、虚假申报方式,检查期内共隐匿销售收入3958万元未依法纳税。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举报线索牵出可疑门店
2024年5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一条涉税违法举报线索。举报人称M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共有16家连锁门店,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刻意隐瞒连锁经营行为,并未统一申报其真实收入,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请税务机关予以调查。举报人还提供了M超市各分店位置等线索资料。
收到举报信息后,检查人员首先通过征管系统对M超市有限公司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M超市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从纳税申报信息看,近3年该企业每年申报的营业收入为80多万元,合计申报销售收入仅240.22万元。由于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该企业缴纳税费金额较小。
但在查阅企业涉税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并未发现M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分店或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这是怎么回事?检查人员觉得有些奇怪,举报信息显示M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规模不小,共有16家连锁门店,为何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与举报信息不符呢?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从举报信息所称的企业门店中选取3家进行了暗访。他们发现,3家门店的店名牌的颜色、风格相同,并且均写有“M超市”,区别仅为旁边写有“XX店”字样。但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的信息却显示,该店是由自然人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看起来与M超市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检查人员注意到,到3家门店购物的消费者往来不绝,每家店的客流量都不少,经营状况均良好。
检查人员随后结合暗访中了解到的信息,对3家门店的申报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3家门店均正常进行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每季度销售收入都接近但未超过30万元,缴纳税费均较少。
挂着一致的门店“招牌”,但各门店却是不同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资质;销售收入申报数据有人为控制标准迹象……结合举报信息和前期核查中发现的种种不合理情况,第一稽查局认为,M超市有限公司、涉案门店的经营活动和收入申报十分可疑,M超市有限公司具有将各分店伪装成个体工商户经营店铺,通过拆分申报营运收入方式少缴税款违法嫌疑,决定成立检查组对其立案调查。
运营调查揭开谜底
检查组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案件的重点是调查核实M超市有限公司与挂其“名牌”经营、但资质却为其他个体工商户的15家门店之间的关系,如果有证据证实各涉案门店并非独立经营,而是由M超市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统一管理,那么表明该企业存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设立分店,通过拆分申报营运收入方式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检查组首先着手核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人员依法从银行调取了M超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往来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他们发现,核查期内该企业对公账户累计收到汇入的资金收入近2亿元,这个收入额度不仅与M超市有限公司申报情况存在巨大差异,也明显不是一家门店的收入体量。
检查人员发现,核查期内曾有15个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向M超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款,其中有几个账户的名字与前期暗访时相关门店的负责人相同。综合转账账户数量、账户开户人信息和汇款数额等情况,这些款项应是各门店向M超市有限公司转账的营业收入。此外,从企业对公账户支出上来看,其付款对象均为食品公司、粮油供应公司和生活用品公司等供货企业,M超市有限公司账户向这些收款方支付的款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逾百万元,备注信息标注“货款”字样,这表明这些支付款项为M超市有限公司支付的货物采购款,并且采购款额度对应的货物数量与16家店的营运吞吐规模相符。
随后,检查组开展了用工关系核查,调阅核查了M超市有限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信息,发现该企业长期缴纳社保的员工多达60余人,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企业管理人员外,暗访时3家门店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姓名也赫然在列。根据企业员工社保缴纳信息,检查人员在税务征管系统中进行了针对性查询,发现社保信息名录中有15人是从事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地址正是M超市各分店所在位置。检查组于是对这15名自然人进行了约谈询问,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15名人员承认,他们均曾与M超市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是该企业的员工,按公司要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薪酬和社保等福利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结合商场、超市类经营主体的运营特点,对涉案企业和相关门店的水、电等营运支出情况实施了调查。在核查确认M超市有限公司及15户个体户名下无房产后,检查人员对M超市有限公司及涉案各门店所在地的物业方进行了针对性调查,通过查看相关超市门店与物业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核查房租支付情况,发现签订合同、支付房租方均为M超市有限公司。
随后,检查人员赴当地电力、供水部门,调查了涉案各门店的水费、电费开户及缴费情况,结果显示,涉案各门店的水、电费开户人和缴费方均是M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或企业员工等人员,各项调查证据显示,15家涉案门店的水、电等经营必要支出均由M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资金往来、人员关系、运营支出等调查结果表明,M超市有限公司与涉案15家超市门店关系紧密:货物由M超市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员工统一聘用,并且必要运营费用支出也均由M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支付。表面上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独立经营”、分别申报纳税的15家门店,实质上是由M超市有限公司控制并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总分机构。M超市有限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拆分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检查组随后对涉案企业和相关门店检查期内的收入等进行了综合核算,确认M超市有限公司共计有3958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举证约谈追征税款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约谈了M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出示各项调查证据的同时,结合税法指出了M超市有限公司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
检查人员表示,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明确,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检查人员向李某指出,该条法规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在经营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第一条明确,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结果显示,涉案15家门店虽然表面资质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上以“M超市”为名开展销售经营活动,货物由M超市有限公司向供应商统一采购;收入由该公司统一核算;员工均由M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招录并缴纳社保;门店日常经营相关的水、电费用和房租等也由M超市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统一支付,并非独立经营。核查结果表明,M超市有限公司与涉案15家门店实质为总、分机构的经营管理关系。M超市有限公司通过将下属门店伪装成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门店的形式,以达到拆分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
检查人员表示,依照税法规定,M超市有限公司应对其统一管理和经营的15家门店办理总、分机构税务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对所有超市门店经营收入进行汇总申报。经核查,包括M超市有限公司在内的16家涉案门店,核查期间,共有3958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面对检查人员的翔实证据,李某最终承认了拆分超市经营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针对涉案企业违法情况,第一稽查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M超市有限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来源:2025年9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案例思考】
一、税务机关认定连锁企业拆分收入的证据,有哪些?
二、该连锁企业在税务稽查应对中,有哪些值得商榷?
三、在“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的新形势下,连锁企业如何进行税收合规计划,既依法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又可防范重大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