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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4.3 困难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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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一、江苏省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

 

二、上海市

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财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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