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契税 >
契税
5 附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法律责任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契税法》第十条)

 

二、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法》第十六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