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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23年1月1日发行可转债,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1%,期限为3年。假设同期普通债券(合约中不包含或有条款的债券)市场利率为3%。
【会计处理】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在发行日,债券发行人需将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基于不含转换权的普通债券市场利率进行分拆。其中,负债成分为未来利息和本金现金流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即债务的公允价值。权益成分为发行总额减去负债成分公允价值的差额。案例中,A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负债成分=本金现值+利息现值=100×(P/F,3%,3)+100×1%×(P/A,3%,3)=94.34(万元),可转债的权益成分=100-94.34=5.66(万元)。
在后续计量中,A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费用,当期利息费用=期初负债成分账面价值×实际利率(3%),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面值×票面利率(1%)。即A公司2023年计提利息费用=94.34×3%=2.83(万元),2024年计提利息费用=(94.34-100×1%+2.83)×3%=96.17×3%=2.89(万元),2025年计提利息费用=(96.17-100×1%+2.89)×3%=98.06×3%=2.94(万元)。2023年—2025年每年实际支付的利息=100×1%=1(万元)。
A公司2023年—2025年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费用为8.66万元,与实际支付的利息3万元存在差额,这部分差额需用于调整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初始确认的权益成分。当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A公司会计处理上可将可转债的账面价值(含负债成分和剩余未摊销的权益成分)一并结转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这意味着,A公司不仅获得了初始融资额,还因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节省”了利息(体现为利息调整额),这部分金额最终计入了所有者权益。
【税务处理】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原则,与会计处理规则有所不同。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误将会计处理中确认的全部利息费用(含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调整额)在税前扣除,导致多计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即税前扣除凭证需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也就是说,仅发行方企业实际支付给可转债持有人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A公司为例,A公司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费用8.66万元,包含了对负债成分折价的摊销(即利息调整额)。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A公司仅可将实际支付的利息3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公司需按年度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2025年9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