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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12】根据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请问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如何理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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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即问即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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