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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李强总理对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明确部署。丁薛祥、张国清、刘国中、吴政隆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尤为突出、急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问题。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202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目前,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二是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问题。《食品安全法》2015年全面修订时,国内市场主要消费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基本没有需求,国内也没有企业生产此类产品,因此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主要是购买进口产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在品质控制方面风险更高。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开始研发和试制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从加强进口产品管理,使国内企业有章可循,确保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品质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尽早将其纳入注册管理。因此,有必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小幅修改,集中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食品安全法》修正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1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的意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突出问题,补齐监管短板。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前提下,合理规定许可适用范围,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修正草案共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一是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四是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