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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二条)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一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二条)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三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第四条)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购置日期确定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新能源汽车定义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新能源乘用车定义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款)
(四)换电模式,分别开票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款)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目录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
(六)开票要求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四条)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注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1)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1号附件4)
(2)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二款)
(3)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
(4)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四款)
(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第五款)
附注二:其他事项
(1)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
(2)《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三: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一条)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技术要求】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其他技术要求】
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三条)
(四)【实施日期、政策衔接】
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四条)
(五)【减免税办理】
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