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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1.1.2 证券交易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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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笔记:1、证券,两类:(1)股票;(2)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NOT债券

2、证券交易场所,两类:(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新三板——NOT省级股权交易平台]

 

附注:证券交易的受让方,不征收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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