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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一、法院、仲裁、监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一目)
二、县以上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征收、收回、补偿合同、协议及行政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二目)
【税收案例:因拆迁而土地置换,是否需要纳税?】
三、总、分公司之间等计划的凭证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目)
四、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五、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六、供用气合同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关印花税政策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