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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印花税
5.1.1 纳税地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特别规定
(一)不动产转移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专利和集成电路设计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
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三)境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1、境内有代理人的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目)
2、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目)
(四)证券交易扣缴义务人的解缴地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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