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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5.1.3 纳税申报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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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项)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

【笔记:与原表,主要有哪些不同?——5点:

1)不再将按次申报、按期申报分栏填——而通过税款所属起止日期反映——其中,按次申报的,其起止日期相同,均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2)在税目后,增加了“子目”——并在填报说明中,对子目的类别,进行了列举。

3)在计税金额后,删除了“核定比例”——提示:这意味着印花税取消了核定征收

4)在计税金额后,增加了“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两栏——主要针对“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在实际结算时,填写。

5)增加了“对方书立人信息”,具体包括“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3栏——提示:这是加强税源监控的有效措施。】

 

总局解读第三条: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总局解读第四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二、未列明金额的申报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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