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资源税 >
资源税
7.1.1 水资源税简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字体:    打印本页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财税〔2024〕28号第一条)

一、来源于水资源费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九条)

 

二、价外税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三条)

 

三、地方税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一条)

 

四、试点政策确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二条)

 


上一篇:6 附则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