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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资源税
7.1.1 水资源税简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财税〔2024〕28号第一条)
一、来源于水资源费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九条)
二、价外税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三条)
三、地方税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一条)
四、试点政策确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财税〔2024〕28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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