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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
3.2.1 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兼营的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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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苏环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变更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的变更

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的,应当变更《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九条)

 

二、主要概念

(一)污染当量值

本公告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1、2、3)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其他规定

(一)兼营多种业务的

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业务类型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八条)

(二)政策引用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十条)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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