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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5 申报、征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02
一、申报期限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
二、征收机关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三、缴费环节和地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第四条)
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附注(一):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同城建税
四、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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