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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份,崔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9月份,某公司与崔某协商不为其缴纳社保,崔某同意后并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后崔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某公司为崔某补缴社保费用九千余元并缴纳滞纳金八千余元。现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向其给付其已经实际支出的滞纳金八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崔某虽出具承诺书承诺不缴纳社保,但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收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由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无权要求崔某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又该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及时缴纳或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滞纳金系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定责任,该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来源:2025年10月1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