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25年 > 10月 >
10月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5-10-17
【字体:    打印本页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法规汇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法规汇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