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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2017年10月,留学归国人员张某购买了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近期,税务部门在开展车辆购置税数据分析时发现,2023年11月,张某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使用未满10年的车辆转让给刘某。经税务部门查实,该交易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最终车辆受让人刘某被依法追缴车辆购置税,并承担逾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政策分析
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二条等政策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是,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71号公告明确,上述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1年的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根据71号公告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推算,实际是把纳税人的免税额按10年均摊到使用年限内享受,每年按10%享受免税额。若10年内车辆发生转让,则该车辆不再属于减免车辆购置税范围,使用不满10年的剩余年限,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来源:2025年11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