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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案——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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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5-12-3-015-002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纳税信用评价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协调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完成对奥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复核工作,维持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

2023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税收管理系统中完成结果发布环节,010104指标(指标名称: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扣分行为详细信息显示“不予评A。行为详细信息:1.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1-10-01】-【2021-12-31】,申报日期为【2022-01-16】2.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1-01】-【2022-03-31】,申报日期为【2022-05-05】3.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4-01】-【2022-06-30】,申报日期为【202207-10】”。

2023年6月1日,奥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后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十二税务所)提出纳税信用复评审。2023年6月19日,第十二税务所提出复评意见:“2022年3-5月,该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关闭了经营场所,员工居家隔离,经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导致2022年4-6月期间增值税零申报。2022年7-12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分别申报了59208元和45982元的季度收入,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税额1776.24元和1379.46元。根据该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该企业能够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税收遵从度较高。综合以上几点情况,该企业2022年3-5月期间的经营情况受到了上海疫情影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拟同意将010104指标的扣分行为详细信息第三条‘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4-01】~【2022-06-30】,申报日期为【2022-07-10】’置为无效,调整后的级别为B级,分数为90分。”2023年6月21日,经审核同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纳税信用复评流程办结。

奥某公司不服上述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向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第十二税务所对奥某公司作出的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奥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及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决定。

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协调化解,在法院的释明指引下,原告奥某公司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经营业务及纳税申报客观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被告重新启动纳税信用复评,最终将原告奥某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帮助原告奥某公司解决了经营困难。因行政争议已实质解决,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沪7101行初253号

行政裁定:准予原告奥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是一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的民营企业,税收贡献度和税收遵从度较高,纳税信用评价一直表现优秀。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主营跨境业务、纳税申报等工作产生困难。法院针对该企业的特殊情况,确定协调化解思路,着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找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有效切入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进行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相对较好,企业因此可获得更多的纳税申报便利性、融资便利性、税务稽查免检等优惠政策。奥某公司是一家税收遵从度较高的民营企业,在涉案争议发生之前,其纳税信用全部被评定为最佳等级A级,且该公司对自身纳税信用建设非常重视,对触发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的增值税零申报情况,解释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其无主营业务发生。对此,第十二税务所在纳税信息复评中亦认可原告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增值税零申报系因经营情况受到疫情影响,故同意作出调整。法院以此作为争议解决的有效端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持续推进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约谈企业和税务机关,传递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有关防控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其中对于“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等领域,有明确的指导性优惠及考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此背景下,法院主动约谈奥某公司和税务机关,引导双方聚焦难点、堵点,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实质争议。特别提示税务机关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帮扶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在税收支持上助力企业摆脱困境,谋求更好发展。

三是立足主要争议焦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成税务机关与民营企业达成协调方案。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零申报,可否被认定为因经营情况受到疫情影响所致。对此,法院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依法履职尽责、实质解决争议等不同角度分析,提出应当兼顾面上执法统一与个案调处止争,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认同。税务机关表示,如果奥某公司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值税零申报,其可以对该公司重新启动信用复评,待审查后恢复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结果。奥某公司亦同意该协调化解方案,并表示尽快补充提供境外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造成其无主营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据。最终,税务机关对奥某公司重新启动了纳税信用复评,奥某公司撤回了起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争点,做好法律法规释明工作,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62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7101行初253号行政裁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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