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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通过追踪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疑点线索,成功查处一起个体工商户拆分申报经营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款案件。经查,涉案人员在2024年和2025年经营年度内,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共拆分申报经营收入1204万元,以此违规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并少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纳税辅导,对涉案经营主体相关年度收入进行合并计税。目前,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
数据筛查发现异常经营主体
2025年9月,天河区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5家个体工商户不仅名称高度类似,而且其2024年、2025年经营年度内申报享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减免税额平均达到16万元,远远超过同区域其他个体工商户平均金额。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于是,税务人员进一步调取5家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了更多异常情况。
其一,成立时间接近,注册经营地相同。这5家名称后几字均为“畜牧科技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时间非常接近,其中M畜牧科技服务部最早成立,在其设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其余4家个体工商户相继设立,并均于不久后开始办理涉税业务。此外,5家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地址相同,均位于当地城乡接合部的某产业园区的同一个地址。
其二,生产经营人员高度重合、经营业务雷同。税务人员比对分析5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数据,以及负责人、办税员等“六员”信息后发现,5家个体工商户除负责人不同外,其余在职生产经营人员均为杨某、李某等相同的5名人员,其中李某同时担任5家经营主体的财务负责人。同时,5家经营主体均从事畜牧疫苗等产品的销售推广业务。
其三,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卡点”痕迹明显。税务人员发现,5家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非常接近200万元,但均未超过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这个数额标准,具有较明显的人为控制特征。
设立时间接近、注册经营地址相同、经营业务相同、主要生产经营人员相同、收入申报金额有人为控制特征……综合各项异常信息,税务人员认为,5家个体工商户具有设立不同经营主体、拆分申报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嫌疑。于是,天河区税务局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5家个体工商户作进一步税收核查。
内查外调揭开谜底
核查小组认为,如果涉案经营主体具有设立多个经营主体、拆分申报业务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行为,那么相关经营主体必然具有运营模式相同、经营业务相同等情况。于是,税务人员决定深入核查涉案5家个体工商户的票流、业务流,核实其经营状况。
税务人员首先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调取M畜牧科技服务部等涉案5家个体工商户的对外开票信息、人员和成本费用数据等生产经营信息,进行了深入核查分析。
他们发现,M畜牧科技服务部等5家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相同——销售推广兽药、畜牧疫苗等产品。5家个体工商户运营模式也相同:为相关厂商提供产品推广销售服务后,按照销售业绩,从相关厂商处按比例获得销售提成收入,并向相关厂商开具品名为“销售推广服务费”的发票。税务人员追查了5家个体工商户的开票信息,发现其下游受票企业高度重合,5家个体工商户占比80%以上金额的发票均开具给了相同的3家企业。
税务人员核查了5家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支出和取得的发票情况,发现其主要的运营支出为经营场地租金和人工成本费用。5家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凭证信息显示,向其开具场地租金发票的单位均是一家名为X众创空间管理公司的企业。而在核查5家个体工商户员工费用支出时,税务人员发现,其费用支出对象和金额再次出现了相同情况:员工均为杨某、李某等5人,工资薪金额度也基本一致!
依照票流核查发现的线索信息,税务人员接着赴M畜牧科技服务部等5家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经营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该经营地址位于城乡接合部的一个工业园区内,按照相关信息,税务人员找到5家涉案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办公楼,发现相关地址确有几间不大的办公室,但只有一间房门上挂有M畜牧科技服务部的牌子,未发现其他4户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此外,几间办公室中只有一些办公用品,均空无一人。税务人员联系询问了物业服务部门人员,相关人员回忆称,除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之外,很少遇见M畜牧科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服务部办公室也经常处于无人状态。
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5家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相同、最终客户相同、人员相同、运营模式相同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各类核查线索证据显示,杨某、李某等5名涉案人员通过设立多个非实质独立经营主体的方式达到拆分业务收入的目的。
为进一步充实证据,税务人员随后对杨某等5名人员的社保费用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果然发现杨某等5人的社保费用均是由M畜牧科技服务部统一办理和缴纳。
合并计税追征税款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小组首先约谈了5家个体工商户共同的财务管理人员李某。李某在约谈过程中表示,他只负责5家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等工作,杨某是5家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具体运营和管理等业务。
随后,核查小组联系约谈了杨某。税务人员在向杨某出示核查取得各项证据的同时,告知杨某,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M畜牧科技服务部等5家看似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经营模式、业务类型、服务对象,以及财务和业务等工作人员均相同,并且除M畜牧科技服务部外,其他4家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经营场所。
5家涉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和相关核查证据均显示,其日常经营和运行均由杨某等5人统一控制、统一运作,其中多家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杨某等5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商业经营常规不符,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杨某等人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开展相同经营业务的实质是为了拆分经营收入、违规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并少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依照上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须对5家个体工商户设立后申报的经营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M畜牧科技服务部等5家个体工商户,应就其设立后经营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合并申报,并依法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经过税务人员耐心举证释法,杨某最终承认存在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申报经营部营业收入行为。
经核实,5家涉案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共取得经营收入1204万元。在天河区税务局税务人员辅导下,涉案主体主动对经营收入进行了合并申报,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来源:2025年1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案例思考】
一、该案件,究竟属于偷税,还是避税?
二、在税务处理中,究竟是加收滞纳金,还是加收利息?
三、该案,是否应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