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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网约车司机老张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因地面砖破损导致的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31508元。
老张诉称,2024年6月2日,其驾驶网约车送客至某商业街时,车辆碾压过一家烧烤店门前破损松动的地砖,导致地砖翘起、车辆底部电池包系统等多处受损。车辆随后送修18天。老张认为,该路段由物业公司管理,其未尽到维护职责,应赔偿损失。其中包括车辆因维修无法营运造成的停运损失7308元。
物业公司辩称,该区域为人行道,设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标识,老张违规驶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老张未能充分证明损害发生在该地点,也未能证明损失与公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物业未尽安保义务,主责赔偿停运损失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网约车的合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依法应赔偿的范围。
法院查明,事故路段确属该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经现场勘察,商业街并未实行封闭管理,现场无车辆禁入标志,反而划有停车位,且有车辆正常通行,这与物业公司“禁止驶入”的抗辩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商业街地砖破损松动,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及时修复,已构成义务违反,其过错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原告作为驾驶员未充分注意路况,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酌情减轻物业公司20%的责任,判令其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系合法营运车辆,其在合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应予赔偿的经营性损失。本案中,该损失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实际营运流水客观评定,金额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停运损失5846元。此外,原告主张的保险费用上涨损失,因未能证明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管理者应妥善履职,经营性损失依法可赔
物业服务企业或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妥善维修、养护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瑕疵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商业街地面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疏于维护,致使地砖破损,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关于“禁止车辆驶入”的抗辩,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不能免除其主体责任。同时,法官提示,经营性车辆因侵权事故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侵权人应予赔偿。这既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对相关行业经营者尽到更高注意义务的督促。
——来源:2025年12月23日,江苏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