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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账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稽查环节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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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隐瞒节能灯光工程施工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调查确认,核查期内,涉案企业厦门K公司在承揽节能照明工程的过程中,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施工款、虚假申报的方式,共隐瞒工程收入259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厦门K公司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案例来源】举报线索 牵出可疑企业

2024年10月,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信中称,厦门K公司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簿,以及私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方式,在企业开展节能照明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隐匿大量业务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与举报内容相关的具体材料。

接到线索后,第二稽查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相关企业和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线索中提及的厦门K公司曾参与的相关工程项目,涉及深圳、泉州等地,相关工程规模都不小,要承接这些工程项目,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质。

但检查人员核查厦门K公司的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与一些商务伙伴存在经济纠纷及欠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已被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厦门K公司的情况,似乎并不具备这些大型项目的招投标资格。举报信息是否有误?

检查人员于是与相关方面进行了联系核实,了解到厦门K公司确实不具备大型项目的招投标资格,但其具有灯光工程施工资质。线索中提及的厦门K公司曾在深圳、泉州等地施工的节能照明工程均是从总包方分包而来,厦门K公司仅负责灯光的部分项目,该企业的确参与了这些工程的节能灯光施工。

随后,检查人员利用征管软件对相关年度厦门K公司的开票信息与申报数据进行了分析比对,发现该企业发票开具总额与申报收入总额一致,企业也没有未开票收入申报记录。但检查人员仔细查看厦门K公司的开票数据时,却并未发现其中有上述数个灯光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这表明这些厦门K公司曾经施工的项目,该公司既未开票,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收入。

综合线索和前期核查信息,第二稽查局认为厦门K公司在承担节能照明工程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隐匿工程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决定对该企业立案检查。

 

【案件检查】人失联、账失踪 核查数度遇阻

核查小组结合手中已掌握的线索信息,决定首先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核查,寻找线索证据。但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地址来到湖里区某写字楼时,却并未找到厦门K公司踪影。

检查人员随即根据税务登记信息中厦门K公司留存的联系方式,拨打了法定代表人王某及财务负责人李某的电话,但两人电话始终无法拨通。

涉案企业失踪、人员失联,案件的核查工作一时受阻。

核查小组研讨了案情,决定从分析企业涉税信息入手,寻找线索和有价值信息。检查人员对厦门K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税务登记档案信息进行梳理,发现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财务负责人曾发生过数次变更。能否通过厦门K公司的原股东、原财务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取得联系呢?

检查人员于是按照征管系统中的留存信息,与厦门K公司原股东、原财务人员逐一进行了联系,希望其协助税务机关工作,帮助检查人员与厦门K公司负责人王某取得联系。

在检查人员努力下,核查小组最终与王某取得联系,并对王某进行了约谈。

王某在约谈中承认,厦门K公司之前的确曾通过工程总包方分包的方式拿到过几个深圳、泉州等地市的节能照明工程项目,但承接这几个项目当时只是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创牌子”,几个工程不仅不赚钱,而且和总包方合作也不顺畅,后期一直也没有拿到结算款,因此就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提供厦门K公司的账册资料时,王某称,由于生意不好做,厦门K公司现在处于停运状态,公司正在考虑通过扩展经营业务或改变经营方向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数月前,企业在搬离办公地址时,不慎遗失了以前年度的账册资料,因此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外围取证 真相浮出水面

企业账簿资料遗失、人员约谈询问无收获,案件调查工作再次遇阻。核查小组决定结合已有线索,对厦门K公司和相关人员资金往来情况实施核查,以验证涉案人员提供情况真实性,寻找有价值线索证据,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核查组依法调取了厦门K公司对公账户、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财务人员李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流水信息进行了核查。检查人员结合核查期涉案开票信息和申报数据对比分析企业对公账户、李某账户流水信息后,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但随后在分析王某银行账户往来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检查期内王某账户曾收到过从名为郑某和陈某的两个个人银行账户汇入的多笔大额款项,合计金额共有2590万元。

这两名人员是谁?为什么要向王某汇款?其汇转的大额资金是什么款项?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核查了解到,陈某和郑某均为王某重要关系人,其中王某与陈某是姐弟关系,而郑某是王某妻子。

为核实两人向王某转账款项的来源和性质,随后核查小组对陈某和郑某银行账户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两人向王某汇转的资金均来自于深圳、泉州等外地市银行的个人账户,而这些外地个人账户向陈某、郑某汇款的备注信息中均写有“XX项目款”“X照明工程款”等字样。

从这些信息看,这些款项似乎是王某通过亲属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外地工程项目施工款。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充实案件证据链条,检查人员结合前期核查掌握的厦门K公司在深圳、泉州等涉案地区承揽工程的线索情况,决定进行外调核查。

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核查人员分别调查了向厦门K公司分包照明工程的深圳F公司和泉州M公司。两家企业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项目清单、施工合同、与厦门K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厦门K公司委托陈某、郑某收款的委托书等材料。两家企业负责人向检查人员表示,分包给厦门K公司的施工项目完成后,按照企业与厦门K公司约定,由财务人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项目结算款汇入厦门K公司指定的陈某、郑某个人银行账户。

核查结果证实,厦门K公司不仅承揽完成了位于深圳、泉州的节能照明工程,并且经由陈某、郑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共计2590万元金额的工程款,但这些收入厦门K公司均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收取节能照明工程款2590万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厦门K公司在检查期内,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施工款、虚假申报方式,共隐瞒收入2590万元。由于该企业账册资料缺失,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厦门K公司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以上摘自:2025年12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税案探究】  账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稽查环节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对账外收入,在稽查环节能否核定征收,在当前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的稽查人员在查证企业的账外流水资金,确认账外收入金额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规定,通知企业对相关支出限期换开发票。否则,就按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全额计算补征税款。比如,最近,某地稽查局对甲电梯安装公司2022年-2024年的账外收入4500万元,未采用核定征收,而是下达了全额补征税、加收滞纳金、罚款1500多万元(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处理、处罚决定,引发争议。

这种对账外收入不采用核定征收,而是全额补税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待推敲。

 

首先,从法律适用来看:

28号公告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在适用的范围上应限于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而不能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特别是对核定征收类的企业。否则,就会产生征收方式的重大“错乱”。

账外收入,本就是账册不全的重要体现。在征收方式上,宜采取核定征收。否则,就失去税收公平。比如,账册不全的企业,在管理环节核定征收,在稽查环节却不核定征收,而是全额计税,显然有失公允。在一定层面上,核定征收不是管理环节的专属,稽查环节也可适用。

 

其次,从经济实践看:

企业经营活动较为频繁,多年前的一些业务,如再想补开发票,其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在流动市场(包括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临工时间、街头流动摊财贩等)上。

另外,从税务发票代开额度、份数管理的角度,补开发票也很难实现。

 

再次,从稽查实践看:

在各级税务稽查案件公告、税务媒体的案例解析中,对账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比较惯常的采用核定征收。在一定层面上看,几成“惯例”。2025年12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隐秘资金流暴露虚假申报秘密》,就是有力例证。

 

最后,从司法实践看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第36号《司法判例:厦门ZT公司纳税争议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无法通过查账进行收入核算和成本确认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自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由于ZT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购进凭证,且ZT公司对于案涉销售行为未在当年度的会计账面上进行收入核算和成本确认,致使案涉销售行为所产生的税收情况无法通过查账征收方式明确。

因此,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上述规定,对ZT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追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

 

深度思考  

本文所述案例中“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绝非个案,而是当下建筑分包、电梯安装、农产品加工等诸多行业面临的“通病”。

在金税四期全面上线,“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这些企业该如何科学合理的做好税收合规工作,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值得更多地研究和探讨。

 

当然,上述“税案探究”“深度思考”的观点,仅是个人浅见,谨供参考,敬请指正。

 

 

疑难税案,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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