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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彭煊之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216.32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账簿缺失藏违规 虚列成本露马脚
前期,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彭煊之的账号粉丝量超三千万,其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平台页面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彭煊之账号发布的视频平均点赞量保持在100万左右。而这3年期间,彭煊之自行申报缴纳的税费来源包括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以及其名下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税费申报,合计分别为56.2万元、11.05万元、91.3万元。申报数据的规模和波动幅度与稳定的高流量数据并不匹配,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在进一步核实情况中,检查人员发现彭煊之在网络平台主要变现渠道为广告合作,所有收入由其名下注册的忠县彭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忠县服务部”)统一核算。结合掌握的疑点线索,为核实忠县服务部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检查人员联系彭煊之,依法调取了该服务部对公账户流水、发票、账簿等涉税资料。
检查人员发现忠县服务部成立于2019年10月,自成立至2022年6月,未按规定建立规范账簿,资金收付随意、费用报销混乱、凭证归集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忠县服务部成立后两年多时间里,一直未按规定记账,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确认,忠县服务部在2021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列支96万元成本支出,却未附任何对应的证明材料及发票原始凭证。针对该笔支出,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彭煊之补充提供佐证资料,但其始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也没有对该笔支出的用途给出合理解释。
多渠道收入分流 上万条转账明细见真章
记账混乱、虚列成本,再加上三千万粉丝与三年纳税不足160万的反差,那其自行申报的收入数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经核实,除网络平台广告收入,彭煊之通过线下活动、音乐创作等渠道获得的劳务报酬是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收款分散隐蔽,相关劳务报酬需彭煊之主动申报。为进一步了解彭煊之收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对其个人资金流水开展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多个收款账号及个人银行卡,均长期有固定收入进账,账户交易明细累计上万条。
检查人员逐一核对每条数据,最终锁定500余条账户交易明细为收入数据——其中部分款项备注了广告费、推广费、品牌费等明确收入性质;另一部分为陌生账户的非频繁大额转账。经检查人员逐一联系转账方核实,并结合其他证据,确认为彭煊之的个人收入。
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彭煊之通过个人账户累计实际收款905万元,较其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自行申报的收入多出540万元。
偷税事实败露 认罚整改终担责
面对税务部门查实的完整证据链,彭煊之最终承认其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思考】
一、本案中,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可了“忠县服务部”经营收入的性质。那么,该经营所得,与其劳务报酬所得,有哪些区别?
若其将劳务报酬所得的项目,全部归入“忠县服务部”,是否都可认为经营所得?
二、“忠县服务部”账册不全,成本费用不准确,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哪种征收方式?
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该核定形成的税款,是否可作为定性偷税,并进行处罚的依据?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