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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新税收协定)于2025年2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的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期间征收的其他所得税。中意新税收协定将取代1986年签署的中意原税收协定。从2026年起,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呢?
股息处理
中意新税收协定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假设A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B公司是一家意大利企业。A公司长期投资B公司,获取股息收益。2026年以前,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份;2026年之后,A公司计划将B公司的股份增持至30%。
根据中意原税收协定,来源国(意大利)对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2026年以前,假设A公司每年从B公司获得股息100万欧元(约合825.5万元人民币),需缴纳10万欧元的预提税,税后净收益为90万欧元。中意新税收协定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将股息预提税税率从10%降至5%。按照该规定,2026年之后,若A公司增持股份至30%,获得股息150万欧元,在满足时间要求后,其预提税率将降至5%,即每年缴纳7.5万欧元预提税,税后净收益为142.5万欧元;若A公司持股比例低于25%,税率仍为10%。
值得注意的是,中意新税收协定规定,对于满足持股条件的企业,股息预提税减半,将直接提升投资回报率。对此,“走出去”企业应评估现有持股情况,合理增加持股比例,增持股份须提前规划,确保满足提前365天的支付要求。
利息处理
中意新税收协定明确,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3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当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任何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或者支付利息的贷款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任何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担保或保险时,应在意大利免于征税。
假设C银行是一家意大利的银行,D公司是一家中国的制造业企业。C银行为D公司提供一笔为期5年的贷款,用于D公司在中国的投资项目,金额为1000万欧元,年利率5%。同时,D公司发行人民币债券,由意大利公共金融机构认购。
按照中意原税收协定,来源国对支付给意大利居民的利息征收10%的预提税。D公司需每年向C银行支付利息50万欧元。在支付时,D公司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扣缴10%的预提税,即5万欧元,C银行收到税后净利息45万欧元。根据中意新税收协定,C银行是金融机构,贷款期限超过3年,并且用于D公司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因此该笔利息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所以,D公司在支付50万欧元利息时,按照8%的税率扣缴预提税款,即4万欧元,C银行收到税后净利息为46万欧元。同时,D公司发行人民币债券,由意大利公共金融机构认购,D公司向该意大利公共金融机构支付的人民币债券利息,免征预提税。
不难发现,中意新税收协定通过优惠税率减少利息所得的税收负担,降低融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贷款期限要达到3年以上,并明确用于合格投资项目,才能适用8%的优惠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处理
中意原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税率上限为10%;中意新税收协定保留了这一规定。
中意原税收协定规定,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在执行该款规定时,应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为基数征税;中意新税收协定明确,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
假设E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科技公司,F公司是一家意大利的企业。E公司授权F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和工业设备,授权协议涉及专利使用费每年80万欧元,设备使用费每年20万欧元。
根据中意原税收协定,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因此F公司支付的80万欧元专利使用费,适用10%预提税,扣缴8万欧元。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在执行该款规定时,应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为基数征税,因此设备使用费20万欧元,按照70%为基数、适用10%预提税,扣缴1.4万欧元。因此,F公司总计扣缴9.4万欧元,税后净支付为90.6万欧元。
中意新税收协定保留了一般特许权使用费10%的税率,上述案例里,F公司支付的80万欧元专利使用费,仍适用10%预提税,扣缴8万欧元。但中意新税收协定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款项,设置了“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的上限,且规定“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因此,F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20万欧元,适用税率降至5%,扣缴1万欧元。案例中,预提税总计为9万欧元,税后净支付为91万欧元。
可见,中意新税收协定降低设备相关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鼓励企业更积极地授权设备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授权协议中要明确区分专利使用费和设备使用费,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证明设备使用的实质性,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摘自:2026年1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