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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淮北市天奥公司与安徽省税务局行政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2020)皖0111行初83号 发文日期:2026-01-23
基本案情简介:
淮北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天奥公司应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33万元。天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税务局认为该公司未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和再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省税务局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随后省税务局作出的第二份《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认为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再次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法院认为,税务局再次以超期纳税为由驳回天奥公司复议申请,一方面与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相违背,另一方面前后两次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一致,违背了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裁判文书:案例暂未检索到。
——《中国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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