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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罗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文单位: 文号:(2022)皖18刑终61号 发文日期:2026-01-23
基本案情简介:
张某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注册成立数百家空壳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罗某等 24人的介绍下,通过其控制的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至200余家公司。税款张某均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2017 年至2019年,罗某等人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实际经营者从张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芜湖某科技公司等公司。税款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案发后,宣城市公安局认为,罗某等人在明知张某控制的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至张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中赚取好处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特别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罗某移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明知下游受票企业与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为使下游受票企业顺利结算、做成本入账、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下游受票企业从张某控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评委推荐理由:
本案情况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关联案件的被告人数众多且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本案判决考虑到被告在系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有无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行为定性的重要考量,对处理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司法裁判文书:案例暂未检索到。
——《中国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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