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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对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一条)
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一条)
二、税目、税率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船舶吨税法》第二条)
(一)用语含义
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净吨位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优惠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船舶吨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船舶吨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附件)
(1)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2)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4〕24号),现将安提瓜和巴布达籍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按优惠税率缴纳税款。
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相关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3)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1〕39号),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7月19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自2021年8月15日起,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1年5月17日至8月14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吨税税款,相关企业应自2021年8月15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后予以退还。
3、普通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船舶吨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4、吨税执照期限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二条)
5、捕捞、养殖渔船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6、非机动船舶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8、拖船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二)净吨位变化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船舶吨税法》第十四条)
(三)税率改变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船舶吨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船舶吨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应纳税额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船舶吨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船舶吨税法》第五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船舶吨税法》第十九条)
四、免税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捕捞、养殖渔船;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八)警用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附注(一);免税及延长期限的证明文件
对于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免征吨税规定的应税船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书面免税申请,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七条第一款)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船舶吨税法》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吨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免征吨税规定,以及第十条延长吨税执照期限规定的应税船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海事、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七条第二款)
五、税收征管
(一)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船舶吨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船舶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八条第二款)
附注1: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船舶吨税法》第十条第一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吨税法》第十条第二项)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八条)
(三)申报方式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船舶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1、船舶到达前的先行申报
应税船舶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前,应税船舶负责人经海关核准,可凭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办理先行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十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缴纳船舶吨税前申请先行签发船舶吨税执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九条)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船舶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核准。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核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到达时的申报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见附件),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附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船舶吨位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税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应税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关企事务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录入并向海关发送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五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柜台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将加盖银行已收讫税款业务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的要求完成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六条)
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验核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签发的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由海关系统进行自动比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第三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船舶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船舶吨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船舶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2、船舶吨位证明。
(《船舶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3、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申报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船舶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附注1:吨税执照补发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船舶吨税法》第十六条)
(四)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船舶吨税法》第十二条)
(五)补、退税
1、补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2、退税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船舶吨税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六、法律责任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船舶吨税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船舶吨税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七、其他
(一)法律适用
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条)
(二)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船舶吨税法》第二十二条)
附注:相关文件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关于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的公告)

(原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