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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财发〔2026〕1号    发文日期: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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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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