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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5.2.6.7 广播影视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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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七目第一细目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七目第二细目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七目第三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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