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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1.3.5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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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三点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五目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六目第四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一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一项)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项)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项)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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