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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1.4.2 个人转让著作权;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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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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