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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1.2.2 转让土地、自然资源使用权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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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目

【思考: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应对收储、征收作进一步研究!】

上海税务B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税收案例:因拆迁而土地置换,是否需要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四条)

 

农业生产用地

1)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八目

 

、政府部门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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